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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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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章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培训课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消防安全、事故预防与职业危害防护、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复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