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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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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卫生评价
1.为什么要开展放射卫生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目的
(1)确定本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论证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为建设单位改进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完善放射防护措施和放射卫生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验证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措施的有效性。
(3)分析和评价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及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的影响。
(4)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建设项目的放射卫生审查提供技术依据。
3.评价方式
取得资质的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价。
4.评价流程

5.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为本建设项目工作场所布局分析、工程分析、辐射源项分析和辐射危害因素识别、屏蔽设计核算、屏蔽验证、辐射危害评价、放射防护管理及放射事故应急措施等。
二、放射设备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
根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三、我公司放射技术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