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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发布时间:2012-01-11
浏览次数: 726
来源:重庆惠能标普科技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取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所需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审批,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开展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相当一部分是补办的,是通过日常监督在初步设计或施工阶段才发现的,这有背于立法目的。由拥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的部门如发改委、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告知项目业主在第一时间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最为恰当,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难介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基础性依据,在国务院未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前,凡是重要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都要上报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而在《决定》出台后,国家将建设项目分为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三类,政府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仅对少数是否关系经济安全、影响资源环境、涉及整体布局等公共性问题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其他项目均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与此相应的,登记备案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否,决策权在企业手中,有些建设项目可能不经过可行性论证阶段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及建设阶段,在此情形,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在何时介入?即使审批或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只解决拟建项目的可能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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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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