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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发布时间:2012-01-10
浏览次数: 667
来源:重庆惠能标普科技有限公司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根据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开业,依法不需要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但《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已有五个年头了,以用人单位按每年约20%的比例变迁计算,会有不少的新建设项目,按理来说这些新建设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事实上,这几年来我区仅有3个用人单位提交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用人单位一个也没有,这种现象在罗湖区存在,我市其它区情况也大致相同,可以说是深圳地区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缺乏有关部门配合,仅靠卫生部门一已之力捉襟见肘。当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一个新企业没有依法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时,该企业往往已经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合法生产经营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法律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较大的权力,但操作起来形同虚设。经贸部门引进外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均未将卫生部门的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由于没有其他约束机制,导致审查工作难于落实;其二,技术服务能力未能满足评价工作需求。目前,我市只有2家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的评价资质(乙级),据了解,按照目前的技术力量,我市2家评价机构每年最多可完成50个项目的评价任务。以宝安为例,每年有500家以上的新办企业,如果全部要求进行评价,显然缺乏技术支持,而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周期长(一般要4到6个月甚至更长),企业难于接受在全部办完合法手续后再开业。其三,面对较高的评价费用(单项评价费用至少都要4万元以上),企业常常望而却步。其四,用人单位不知道,即使有的知道也不想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五,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